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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上调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30日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泸州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泸州市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上调。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20207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等。  

本次调整,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幅6.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80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幅13.1%;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60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幅6.6%;分散供养标准,由2019年城市农村两个标准(城市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每人每月500元)合并成一个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增幅高达23.1%

按照要求,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将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