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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出台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字体:     】  

为加强养老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巴中市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10章60条,重点对养老机构收入、支出、资金、采购、出入库、资产、财务档案及财会管理等8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全市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与制度保障。

《办法》指出,收入是指养老机构为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明确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社会代养收入、院办经济和其他等五类,要求按用途分类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线”和“票款分离”制度。支出是指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类别清晰界定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供养、社会代养人员和机构运行等,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供养资金用于运营成本或资本投资。

《办法》强调,养老机构要科学核算成本,根据人员类别归集、分配和计算各类费用,明确直接费用和公用费用分类,直接费用包括用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医疗费、服装及被褥、衣物洗涤费、生活用品费、照护费等计入特困人员供养支出;用于社会代养人员照护费、生活用品费、服装及被褥、衣物洗涤费等计入社会代养成本;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缴费、办公用品等支出计入单位管理或业务活动费用。公用费用包括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社会代养人员和工作人员集中使用的水电燃气费、生活用品、食堂食材、厨房工作人员工资等。《办法》规范公用费用分摊机制,依据物理隔离、占用面积或人数合理分配,根据分摊后的费用按不同资金使用性质和人员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要求院办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