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增加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救助”,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公开内容
(一)省、市级民政部门公开内容。
1.上级和本级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社会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3.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县级民政部门公开内容。
1.上级和本级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
3.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4.社会救助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5.社会救助热线电话。
6.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范围的家庭及人员基本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方式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在门户网站开设“社会救助”专栏或专题、设立公示栏以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四、组织领导
民政厅成立由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厅领导为组长,厅办公室主任、社会救助处处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社会救助处负责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推进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五、相关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时效,确保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厅社会救助处报送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