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使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全省机构改革后的最新情况,我厅起草了《关于重新确认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30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们(来信来函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陈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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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使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全省机构改革后的最新情况,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组织负责,按照中央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组织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变更前,对其原主管的社会组织必须负责到底。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
(四)中央驻川机构、群团组织,县级以上相应的部门和单位;
(五)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组织主管单位的组织。
三、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组织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二)省级或地方编制管理机关“三定方案”予以明确;
(三)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
四、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下列组织为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省供销社、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行四川省分行、农行四川省分行、中行四川省分行、建行四川省分行、交行四川省分行、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社)
五、地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第三项前三款的组织予以授权。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