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其服务社会、参与治理的能力,四川省近日正式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文件旨在系统性解决当前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特别是理事会运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核心决策机构,必须依法依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在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文件从健全工作机制、严把关键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四个维度,提出了十四条具体举措,勾勒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清晰路径。
聚焦规范运行,明确权责边界与决策机制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理事会的功能定位与决策规范性。要求社会组织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党组织、监事会、执行机构等的权责,确保理事会决策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特别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理事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
文件同时优化了理事会的决策程序,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三重一大”议题需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议实行民主表决、一人一票,并推行理事长末位表态制,确保决策过程科学、民主、透明。
严把选人入口,优化结构提升履职能力
针对理事会组成,《实施意见》设定了明确的规模标准,并对理事人选提出了严格要求。文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调理事人选的品行与能力。对于存在领导干部兼职情形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否则不得作为候选人。同时,积极倡导吸纳具有广泛代表性、专业性和公益心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理事会,优化整体结构。
为提升理事会效能,文件要求加强对理事的履职培训,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通过定期述职评议,对长期不履职、违反规定或损害组织利益的理事,要及时按程序清退并追究责任,以此倒逼理事尽责履职。
强化内部管控,防范风险促进作用发挥
《实施意见》要求理事会切实承担起内部治理的主体责任。在社会组织备受关注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上,文件划出了“红线”:审慎论证设立必要性,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严禁委托个人或其他组织运营,禁止借机违规收费。社会服务机构则被明确禁止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文件要求理事会牵头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在出现重大分歧或无法正常换届时,能够依法依规、通过协商或必要的外部介入途径解决问题,保障组织稳定运行。理事会还需按时规范换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盗用、滥用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构建协同监管格局,以培育管理促提质增效
在监督管理层面,《实施意见》着力推动形成登记管理机关、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合力。将通过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将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点。
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将加强培育指导,实施分类施策。年度检查工作将进一步细化标准、强化结果运用,对发现问题采取梯次化监管措施督促整改。同时,四川省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价体系,通过抽查检查和科学评估,树立标杆、鞭策后进,整体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水平。
此《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建设进入了制度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将为全省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