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建好慈善服务阵地、搭建公益服务平台,推进全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指引》,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8月3日
四川省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公益慈善服务平台,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人向善、事事行善、时时可善、处处有善”的良好格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服务阵地是以市(州)公益慈善支持中心、县(市、区)公益慈善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益慈善服务站、村(社区)公益慈善服务室、爱心驿站等为主要形式的市域公益慈善服务平台,是集慈善帮扶、公益服务、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公益慈善服务载体。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市(州)公益慈善支持中心总体功能定位为“强智、赋能、培力、增效”。“强智”主要是加强市域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的顶层设计、运行管理、总结研究、宣传交流等。“赋能”主要是对县(市、区)公益慈善服务中心进行督促指导,孵化募资型、服务型、行业型等各种类型的慈善组织和支持性组织,培养组织管理、项目管理、资源管理和职业劝募等专业人才。“培力”主要是加强慈善资源对接,对市域公益慈善服务阵地运行提供支持。“增效”主要指培育、推广市域内品牌慈善项目,挖掘、宣传慈善故事、慈善典型等。有条件的市(州)公益慈善支持中心还可为广大群众开展公益慈善体验提供场所。
第四条 县(市、区)公益慈善服务中心的总体功能定位为“搭台、夯基、架梁、领唱”。“搭台”主要是加强县域公益慈善服务阵地的统筹建设、运行管理、调度督导等。“夯基”主要是强化辖区内公益慈善人才培养,加强社区慈善基金管理运行赋能,为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打好基础。“架梁”主要是汇总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益慈善服务阵地收集的慈善需求,策划生成慈善项目,广泛对接内外资源,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支撑。“唱戏”主要是统筹各级、各方面力量和渠道广泛开展募捐,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实施公益慈善项目。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公益慈善服务站的总体功能定位为“找需求、聚资源、明方法、做项目”。“找需求”主要是组织开展需求收集、梳理评估,找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聚资源”主要是深入挖掘辖区内慈善资源,积极链接外部资源,有效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慈善服务阵地运行和项目实施。“明方法”主要是找准辖区内公益慈善服务站(室)建设运行的着力重点、方法路径,指导辖区社区慈善基金运行和慈善空间(场景)打造。“做项目”即主要是统筹指导辖区内公益慈善项目实施,直接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慈善项目。
第六条 村(社区)公益慈善服务室或爱心驿站的总体功能定位为坚持“三化三清单”,具体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三化”即“清单化、项目化、场景化”,“清单化”主要是指建立“慈善需求清单、慈善资源清单、慈善项目清单”“三张清单”。“项目化”主要是指坚持项目化运作,运行好社区慈善基金,统筹辖区内外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资源深入细致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场景化”主要是指积极打造可感、可知、可参与、可体验的慈善空间(场景),呈现出看得见摸得着的慈善理念传递、慈善文化弘扬、慈善活动开展的丰富情景。
第三章 建设路径
第七条 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的主要路径为在慈善(联合)会、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园(基地)等既有阵地基础上,通过延展、嵌入、嫁接等方式,进行组织构架、制度机制、功能定位、空间丰富等方面的建设。
第八条 市(州)公益慈善支持中心和县(市、区)公益慈善服务中心可由实体化运行的慈善(联合)会采取优化空间、丰富场景的方式建设,也可由承担慈善事业促进职能的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社会组织建设;无承担慈善事业促进职能的事业单位、慈善(联合)会未实体化运行的,应在慈善(联合)会的支持下,依托社会工作支持中心、社会工作服务总站、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等采取丰富拓展的方式建设。中心主任可由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或承担慈善事业促进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慈善(联合)会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公益慈善服务站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等整合建设,通过整合购买服务、专岗社工、社会组织等资源保障运行。站长可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村(社区)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可以公益慈善服务室、爱心驿站等形式呈现,依托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室、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建设。通过整合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资源保障运行。站长可由村(社区)“两委”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可结合自身条件,按程序申请设置福利彩票销售站点,所取得的发行费收益可统筹用于公益慈善服务阵地运行。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慈善服务阵地总体应实现“有场所、有人员、有项目、有募捐、有活动、有场景”的“六有”建设目标。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市(州)民政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的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等丰富拓展为公益慈善服务阵地的政策措施,指导辖区内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组织推进辖区内的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的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运行工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社区慈善发展。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应积极推动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运行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发动社会力量对公益慈善服务建设运行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推动乡镇(街道)设立社区慈善基金(会),发动村(社区)广泛设立社区慈善基金。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应加强对本地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实践经验的梳理总结,提炼出工作亮点和特色,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落地的制度机制或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将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建设运行情况纳入民政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评定指标,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相关条款以现行政策为编制依据,有新的政策要求的,遵循新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