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精神,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现将我省《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
(一)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已有系统平台建设基础,逐步完善本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逐步拓展信息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转办推送等功能,全面实现对象覆盖城乡、部门协同联动、数据定期更新。民政部门要为各相关单位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要按季度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实时采集、动态更新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按月上传省级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畅通低收入人口申报渠道,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衔接,逐步推行一次申报授权、一次调查核对、分类审核确认。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申报信息数据采集、核查和录入,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常态化开展动态监测。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刚性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经常性走访,发现家庭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报告并采集变化信息。
(四)做好预警信息分类处置。科学设置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处置低收入人口预警和摸排线索,发现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将预警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五)加强动态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社会救助服务公益性岗位。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拓展核对信息数据范围,提升市、县两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水平。
三、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
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防范化解规模性返贫风险。
(一)扎实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二)统筹做好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减免保教费和学杂费、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减免公租房租金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综合运用产业扶持、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引导其积极就业。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给予救助。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急难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急难发生地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建档访视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困难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鼓励发展面向困难低收入人口的社区慈善。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六)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通过以工代赈、产业帮扶、易地搬迁、殡葬费用减免等进行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低收入人口遇到的困难类型,结合实际给予取暖救助、节日慰问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价格临时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等,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拓展到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救助范围,将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议事协调机制等作用,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群众预期,鼓励引导更多低收入人口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公示。申请或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及个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