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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民政厅、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4-11-13
  • 发布日期:2024-11-14
  • 文  号:川民发〔2024〕12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提升孤儿养育质量,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州)、县(市、区)负担。各地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到位,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动态更新。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专款专用,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防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上报。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1月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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