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提升孤儿养育质量,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州)、县(市、区)负担。各地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到位,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动态更新。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专款专用,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防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上报。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