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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69号提案答复的函(川民函〔2019〕199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3日   【字体:     】  

郭兴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困难群体脱贫帮扶的建议》(第126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7号),明确了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实抓好。民政、人社、住建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残疾人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制度,明确了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及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养老保险、医疗救助、教育、住房、就业衔接联动等机制,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保障网。

一是就业保障方面。我省始终将促进城镇贫困群众就业创业作为解困脱困的根本举措和主攻方向,自2002年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同步建立实施并不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将城镇处于失业状态、有就业能力、有就业创业愿望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长期失业等困难群众,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实施就业援助帮扶。特别是《就业促进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就业援助制度纳入了法制轨道,为困难群众及时有效获得就业援助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省新一轮积极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力度,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特别困难家庭实行及时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补贴奖励;将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与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组织全省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技工院校,面向有培训意愿的城镇贫困群众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做好技能鉴定、推荐就业等后续服务,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人社部门及其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长期坚持将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创业服务的重点对象,及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组织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工程”、“就业援助月”以及“民营企业招聘周”等重点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专项服务活动,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创业。通过以上努力,我省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稳中向好良好态势,帮扶困难群众就业创业、解困脱困成效十分明显。2018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07.1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1.6万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11.2万人,均创历史新高;城镇登记失业率3.47%,降至多年来低位。

二是社保政策方面。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按每人每年最低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年满60周岁以上,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领取待遇。

三是医疗帮扶方面。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城镇困难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的原则,按照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的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有效保障城镇困难职工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在城镇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础上,对符合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条件的城镇困难工作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方面实行倾斜,201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川民发〔2017〕118号)要求,各地要细化大病保险向城镇困难职工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倾斜的具体办法,对城镇困难职工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保险的分段报销比例上调5-10个百分点。同年,印发的《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明确,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目前,我省城镇困难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已优于普通参保人。

四是教育救助方面。目前,我省已经构建起了“三个全覆盖”(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所有公办民办学校,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奖助贷勤免补”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三免一补”、高中阶段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近30个资助项目,在政策上和制度上能充分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失学。同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7号)中,对于城镇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解困脱贫也明确规定,“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的,按规定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各地实施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助学政策”。因此,城市贫困群体子女不论在哪一个学业阶段学习,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在制度上基本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我省还建立了教育救助基金,每个县基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专门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以后还需要特别资助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对2016年以来考上大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每年给予4000元的特别生活补助直到毕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是住房保障方面。住房保障的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四川省于2007年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十余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截至2018年底,公租房保障覆盖城镇常住人口家庭约为5%,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同时,为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和新市民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断提标扩面,放宽收入和户籍限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采取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配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多种方式进行保障。保障时序方面,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配租,尽量减少轮候时间,同时在选房顺序上给予优先考虑,年龄偏大、患有重病或残疾、家有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优先选择楼层和户型,并给予租金减免。棚户区改造方面,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四川省自2009年开始启动棚户区改造,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优先改造结构简易、存在安全隐患、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特别是城镇困难职工居住的C、D级危房、不成套的住宅。

六是兜底保障方面。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24号),将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将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和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或是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2018年,全省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96.5万人,城市低保标准低限达到500元/月;保障城市特困人员4.5万人,平均供养标准达到595元/月;临时救助45.1万户次,人均救助850元;向73.5万余名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向93.1万余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七是残疾救助方面。目前,我省成都市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长期照料的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100元/人.月。达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人.月。阿坝州明确2017-2018年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 2016年的80元/人.月,每年提高10元,2017年达到90元/人.月,2018年达到10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2016年50元/人.月,2017-2018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18年达到每人每月70元。凉山州雷波县重度残疾人护补贴实现了全覆盖:一级每人每月15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三级每人每月80元/人.月;四级每人每月50元/人.月。眉山东坡区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人.月。

近日,遂宁市建立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补贴对象为全市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类别为精神或智力的遂宁市户籍残疾人。进一步提升了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面,解决了残疾人特殊长期照护困难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大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督促市县落实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城市困群体帮扶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