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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59号提案答复的函(川民函〔2019〕71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3日   【字体:     】  

李智委员:

《关于在全省建立离婚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第1259号提案)收悉。现结合我厅职能职责,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近年来,省民政厅在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按照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规定,将当事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诉讼生效司法文书录入到四川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

为了加快推进法院和民政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于2018年联合签署了《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合作建立“总对总”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专线共享案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和涉婚案由的案件信息。目前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强技术层面对接,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018年10月,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部门与民政厅婚姻登记部门密切协作,协调推进公安人口信息和民政婚姻信息数据对接工作。目前,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已建成,并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公安与民政部省两级部门都发布了关于人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共享资源目录。此外,在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婚姻登记系统已实现和公安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对接,进一步提高了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

今后,我厅将按照民政部的安排部署,积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进一步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省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