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行政村撤并调整的建议》(第0968号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第0968号提案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行政村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行政村的管理实行的是村民自主管理,权利在于村民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行政村是否撤并调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我厅将认真开展村(组)整合优化的相关调研,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村组撤并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