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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968号提案答复的函(川民函〔2019〕170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3日   【字体:     】  

何俐委员:

提出的《关于推进行政村撤并调整的建议》(第0968提案)收悉,就您提出的第0968号提案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行政村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行政村的管理实行的是村民自主管理,权利在于村民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行政村是否撤并调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我厅将认真开展村(组)整合优化的相关调研,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村组撤并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