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荣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标准的建议》(第14020956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我省相关情况做简要汇报,并就建议作出以下答复: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兜紧兜牢民生保障底线,2023年初,我厅会同省医保局草拟了《四川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避免与上位文发生冲突,原计划待中央部级层面发文后,再印发执行。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明确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等。其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同时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经对接民政部了解,造成家庭困难的刚性支出包括医疗支出但不仅限于医疗支出,将不再单独针对医疗支出一项类别出台相关文件。
虽然相关文件暂未出台,但长期以来,由于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有相应的救助途径:陷入长期困难,符合条件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兜底保障;面临短期困难,符合条件的已给予临时救助,有效避免这部分困难群众“致贫返贫”。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续推进相关政策创制。由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范围已涵盖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此不宜再单独出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目前,中央部级层面已启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指导办法的制定,我省正同步推进相应细化办法的草拟工作,待部级层面指导办法出台后,随即印发实施。
二是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可及性、覆盖率,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