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肖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列入民政特困人员收入的建议》(1146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前期和您的沟通基础上,现答复如下: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其中,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所指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因此,失独金作为一种转移性收入,应当纳入申请特困人员收入范围。对此,民政部在官网的“政策解答”版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答复(网址:https://www.mca.gov.cn/zt/n435/n1255/c1662004999979991496/content.html)。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机构养老优先保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分配中实行“优先评估、优先入住”,确保符合条件的需求得到100%响应。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上门照护、医疗康复等在内的无偿或低偿服务。
二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效。进一步扩大居家智能适老化改造覆盖面,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老年人全部纳入改造范围,重点配置智能监测设备(如跌倒报警器、烟雾感应器)、无障碍设施(如防滑地面、扶手)等,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
三是健全多元帮扶救助体系。对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专项慈善公益基金,重点用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就医陪护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形成“政府主导、慈善补充、社会参与”的多元帮扶格局。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