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从2016年起,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
三、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随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