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相关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9日
【字体: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1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月;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400/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00/月。各市(州)可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按原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从2016年起,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

三、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随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6128

版权所有:四川民政厅联系 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蜀ICP备05028613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7

简体浏览 繁體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