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期5年,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民发〔201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川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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