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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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当事人评残申请,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民政厅。
2.审查责任:对市(州)民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省级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对上报材料的医学鉴定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市(州)民政局。符合要求的,将伤残人员证或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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