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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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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金会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基金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建设或者不准予建设的决定。不予建设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准予设立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涉嫌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涉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涉嫌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涉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涉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涉嫌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涉嫌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涉嫌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存在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擅自执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未经许可设立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置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予以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退役军人,公务员以及相关人员伤残性质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涉及个人隐私)

责任主体

优抚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当事人评残申请,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民政厅。
2.
审查责任:对市(州)民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省级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对上报材料的医学鉴定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3.
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
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市(州)民政局。符合要求的,将伤残人员证或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公墓(塔陵)变更确认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社会公共墓地(塔陵)变更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办理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及出国人员与四川省户籍居民的婚姻登记(涉及个人隐私)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与四川籍居民婚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立即提供婚姻登记证书。
5.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资料。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办理外国人在四川收养子女登记(涉及个人隐私)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外国人在四川收养子女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提出审查结果。
3.
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7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批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

责任主体

优抚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的信息资料,核对残情信息。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纳入集中供养。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对社会团体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实施年度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4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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