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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4日   【字体:     】  

为进一步提升民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厅结合四川省民政系统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1月,省政府发布《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360号),明确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相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为此,我们结合我省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民政厅行政权力清单梳理情况,着眼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对原《四川省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民发〔2009〕151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适用规则、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确定《实施办法》的总体目标、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第二章适用规则,一是按照最新规定将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6个阶次,并明确各阶次的定义、适用情节;二是审慎包容兼顾民政行业发展需求,调整罚款数额裁量阶次的幅度;三是明确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综合裁定规则。第三章行为规范,一是明确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二是明确涉及裁量权事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集体讨论;三是明确执法过程中应规范记录裁量权适用情况及特殊情况变通适用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本级及下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进行监管,应主动纠错,开展案例指导,明确行政复议、诉讼、投诉等救济手段及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下一步,我们将配套修订《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每一处罚条款不同裁量阶次的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推动精准公正执法。

新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