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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4日   【字体:     】  

现对《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川民规〔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是殡葬改革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建成了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探索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形制设计简单、群众认同度不高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政厅依据殡葬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牵头制定了该《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强化建设管理,促进安葬用地循环利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39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1条至第6条)。阐明《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鼓励政策和相关部门职责等。明确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社会认同,因地制宜这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骨灰堂建设(第7条-第14条)。明确骨灰堂规划管理、建设审批、建设类型、用地选址、用地方式、建设标准等。同时作出对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安放格位一个使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等硬性规定。

第三章为骨灰墙建设(第15条至第17条)。明确骨灰墙建设类型、建设设计标准、安全要求等。重点强调骨灰墙建设高度不超过3米,长度每50米应留收缩缝。

第四章为树葬、草坪葬、花葬等形制设计(第18条至第23条)。明确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形制设计要求以及惠民政策。阐明组织海葬、安葬仪式相关内容。

第五章为农村地区集中安葬点建设(第24条至第30条)。明确集中安葬点概念、适用范围、组织实施等,对坟墓建设标准作出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31条至第36条)。明确各地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自规、林草等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殡葬服务机构直接管理责任等。

第七章为附则(第37条至第39条)。明确本《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新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