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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3日   【字体:     】  

近日,民政厅公布《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政厅修订完善《办法》有三重背景。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规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特别是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都有明确规定。二是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要求,加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力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三是从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看,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不规范运行的情况查处难度大、专业技术强,除个别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线索外,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通过年度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进一步规范各类审计监督的流程和内容,不仅是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而且对更好开展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2年11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办法实施2年多来,对我省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发现深层次隐藏问题、督促进行有效整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大推动作用,这也为我省修订完善办法提供了实践依据、现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4项条款,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3条),阐明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定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社会组织领域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办法》。全省性社会组织是指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治理、风险管控、会计核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监督事宜。

第二部分(第4条至第11条),列明了社会组织审计类型及其实施主体、适用情况、审计内容。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抽查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年度财务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注销清算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抽查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上述6类审计根据审计目的不同略有侧重,主要针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治理、风险管控、会计核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部分(第12条至第16条),规范了社会组织审计的基本程序、费用保障和工作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审计工作,且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社会组织出示工作证件和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开具的相关通知书(副本)、授权委托证明。

第四部分(第17条至第18条),明确了社会组织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模板发布更新的实施主体及工作要求。社会组织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模板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发布并及时更新。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负责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部分(第19条至第22条),细化了社会组织审计的协同通报、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对于各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社会组织限期整改规范。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和审计监督信息互通互认,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部分(第23条至第24条),明晰了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施行时间等内容。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