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厅公布《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实施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民政部分别于2005年4月、2006年1月颁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并沿用至今。2025年6月,民政部新制定颁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修订完善年检办法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2022年7月,为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经过2年多的工作实践,暂行办法对于健全完善全省社会组织年检制度体系、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提升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水平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也为此次修订完善年检办法提供了实践依据、现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7项条款,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7条),明确了拟制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8条至第15条),规定了年检内容、程序、特殊情况处置、结论及标准、相关责任情形等。年检内容包括党建工作、业务活动开展、负责人变更、财务和项目管理等12个方面的事项。年检程序包括发出公告或通知、社会组织提交资料的清单及相关填报要求、年检结论发布等。同时,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责任、年检结论类型(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判定为基本合格的17类特殊情形、判定为不合格的16类特殊情形以及未参加年检的判定依据。
第三部分(第16条至第22条),规范了年检结果运用,包括保障措施、整改落实、行政处罚等内容。本办法明确了年检结论申诉机制,允许社会组织对年检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规定对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同时,重点明确了各类社会组织被处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3类行政处罚的判定依据以及同步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要求和处置措施。
第四部分(第23条至第27条),就其他相关工作进行了补充规范,包括年检纪律、特殊情况处置、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施行时间等。本办法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年检有其他要求的处置方式。明晰了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特点
一是集成规范。《办法》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集成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对三类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要求,对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突出规范标准、提升执法效能,便于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学习掌握以及开展工作。
二是突出主题。由于《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应履行年报义务已有规定,《办法》仅针对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作出规范,在第二十五条补充说明慈善组织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职责。《办法》强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年检中的具体职责。第九条在《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审查内容,第二十四条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有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从其规定。
三是细化结论。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判情形参照民政部刚颁布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将《暂行办法》中的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且“一票否决”三类情形合并,分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两类情形。
四是严格执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情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