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目前,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公众要了解慈善组织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资格有效期等相关情况,可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进行查询,也可以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s://cszg.mca.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