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四川省民政厅官方网站!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四川省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5日   【字体:     】  

四川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SiChua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SC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均为四川省民政厅,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四川,面向社会,以慈善帮扶和公益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方针。慈善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慈善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款物。筹募、管理慈善资金、物资,建立各类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扶;

(二)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助困、优抚;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展并实施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捐赠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多领域慈善公益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与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编撰慈善书刊、资料,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工作业务培训;

(七)合作与交流。开展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交流合作,参与国内外慈善援助活动;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市州、县(市、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本会会员慈善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推动会员单位、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慈善品牌;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九)兴办慈善实体。按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十)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三)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开展慈善宣传;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个人会员每年200元,单位会员每年1200元,市级慈善机构单位会员每年1200元,县级慈善机构单位会员每年800元。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理事会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决定表彰本会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重大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人数3),由1名监事长、2名监事组成,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一)监事会监事由本会选聘,监事应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能力和经验。本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以及本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二)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三)监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担任本会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以及廉洁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可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可提议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党的组织的设立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加强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实体、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永久性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会员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本会官方网站、刊物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须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非限定性捐款实施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章程和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7524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信息由慈善组织提供,信息真实性由慈善组织负责)


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