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巴中市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结合中央和省级最新的各类民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全面修订,共8章42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使用范围、资金分配、资金管理、绩效监督、公示公开和附则。
《办法》进一步明晰了财政、民政、资金使用单位三方职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监督、审核支付,以及地方配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申报、支付申请及动态监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待遇兑现、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及公示公开。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方式等。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以及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其他养老等方面;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襄渝铁路伤残民兵民工补助、精减退职职工和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绿色惠民殡葬服务等;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慈善事业、殡葬婚俗改革等。
《办法》将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养老服务发展、民政事业补助两类资金来源管理,其中: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统筹整合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省级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进行安排,民政事业补助资金通过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据实安排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养老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机构运行经费、业务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确保机构正常运转,业务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