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它场所正常死亡的,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三)无名、无主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