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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和规范管理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管理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从即日起至2020411日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反馈:

1.电子邮件:scmzswc@163.com

2.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政编码:610061)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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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管理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相继就“坟地产”暴利、南京浦口“住宅式”墓地、河南一些农村偷尸卖尸“配阴婚”、福州沿海部分地区违建豪华墓和活人墓等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推动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助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2021年,殡葬基础设施条件、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得到明显改善,农村散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治丧难”“治丧贵”问题得到缓解;到2035年,殡葬制度体系、殡葬服务体系、殡葬治理体系、殡葬文化体系配套建立、协调发展,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殡葬服务基础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文明节俭、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逐步形成。

二、聚焦行业公益属性,完善惠民利民机制

(三)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殡葬服务设施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批准设置。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一律由政府建设管理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依法实行限价销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四)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以保基本、普惠性、均等化为目标,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暂存(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治丧必需项目及普通骨灰盒、尸袋等必须物品纳入清单,保障城乡居民逝世后并采取遗体火化的免费享有,减免费用不低于1000元/具,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聚焦增加有效供给,完善设施保障机制

(五)优化殡葬服务设施资源结构。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本着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服务人口、辐射半径为依据,科学编制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数量、空间布局规划,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城乡居民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

(六)扩大群众治丧场所供给。原则上每个县(市)要建设1个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设立集中治丧场所。加快现有殡葬基础设施改造,重点对殡仪馆危房和陈旧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

(七)补齐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短板。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以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城乡统筹的安葬服务供给格局。2022年底前,全省每个县(市)规划建设不少于1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到2035年底前,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县、乡、村3级全覆盖。

四、聚焦强化规范引领,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八)科学划定火葬和土葬改革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划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本区域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划定,于2020年12月底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结合新划定的火葬区统筹规划殡葬服务设施

(九)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022年底前,编制出台四川省殡仪馆礼仪服务、公墓礼仪服务、殡仪中介服务、殡葬服务流程4个省级行业标准,规范殡葬全过程服务行为。加快殡葬信息建设,实现殡葬业务办理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优质的殡葬服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死亡人口数据资源,建设覆盖全省区域的死亡人口信息库。加强殡葬用品市场、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十)强化重点事项管理。加强对遗体处置的监管,火化遗体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遗属同意火化确认书。对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殡仪馆可凭《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除殡仪馆(服务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严禁建造超面积墓穴。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五、聚焦健全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服务机制

   (十一)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天价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严厉打击控制或垄断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市场的黑恶势力,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开展骨灰安放服务问题。

   (十二)推动“殡葬服务进社区”活动。围绕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殡、葬、祭”服务供给纳入社区服务项目化试点,打通殡葬服务“最后一公里”。探索建立殡葬信息员制度。以社区为单位,确定一名人员作为殡葬信息员,负责提供殡葬政策咨询、在社区公示栏内张帖殡葬政策宣传单。2020年底前,确定部分社区开展试点。建立协助治丧服务制度。依托社区网格员、殡葬信息员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群众宣传殡葬政策、发放办理殡葬事宜告知书等,因地制宜地协助开展治丧服务,劝阻私搭乱建灵堂等不文明行为。建立殡葬服务机构“诚实守信”制度。以各级殡葬协会为载体,号召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服务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深入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乡、文明乡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大局,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等陈规陋习,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绿色殡葬新风尚。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加强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稳妥有序推进散埋乱葬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

六、聚焦文明新风建设,完善文化弘扬机制

(十四)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党员干部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规范安葬;要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并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引导,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

(十五)倡导绿色环保殡葬理念。引导群众在办理丧事和祭祀活动中,不焚烧冥币、燃放鞭炮等污染环境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倡导采用鲜花、音乐、诗歌朗颂等绿色环保方式悼念故人。殡葬服务机构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币、香烛、遗物、花圈等祭祀用品。

七、聚焦强化统一领导,完善合力推进机制

(十六)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党对殡葬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省级层面成立殡葬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加强对全省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2020年底前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殡葬领域犯罪案件。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统战、民族宗教部门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网信部门要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引导舆论方向。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殡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基本殡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做好殡葬管理政策和标准制定、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科学核定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害补助以及与遗体直接接触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纠正和查处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焚烧祭祀用品、燃放香烛鞭炮、违法建设殡葬设施、坟墓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场所建设的指导监管,纠正和查处在公园及其他公共绿地建坟等行为水利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违法建设殡葬设施、坟墓等行为。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整治A级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行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太平间管理的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打击违法销售棺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价格违法等行为。统计部门要统计全省各地常住人口、死亡人口和死亡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移风易俗

八、保障措施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将公办殡仪馆(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设施的建设经费、日常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及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对省级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按深度贫困县、贫困县、非贫困县分别按每处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分类予以补助,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将县级殡仪馆新建(改、扩建)纳入中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十九)落实用地保障。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根据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20年使用需求和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殡葬事业单位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缺乏问题,加强殡葬政策宣传和管理服务。开展殡葬各专业标准化服务竞技比武,以赛促训,以训促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殡葬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建立殡葬专业人才队伍。

(二十一)强化督查评估。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建设,提升遗体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推进殡葬事业发展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加强对殡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是否存在对治理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职责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二)注重宣传引导。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行业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发挥模范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殡葬领域舆情研判,强化媒体正向引导责任,及时消除误解误读,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