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四川省民政厅官方网站!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23日   【字体:     】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我厅会同教育厅、公安厅等11个省级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于2020422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民政厅。

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四川省民政厅儿童保障处,邮编:610061。传真请发至:028-84423028。邮件请发至:2497421793@qq.com。网上提意见请登陆四川省民政厅网(http://www.scmz.gov.cn)。

附:四川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3月23日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民政局、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扎实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基层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强化工作保障力争到2022年底,市、县级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全面建立;机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县级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每个乡镇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儿童福利工作队伍的能力和专业水平全面提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1明确机构功能定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具体职责见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儿童福利机构侧重于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侧重于外,两类机构既各负其责、又有机衔接。

2、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要对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理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机构间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推动市级救助管理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分离。各地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

3、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市州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4、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不同层级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将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服务等列入“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在市一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有基础上拓展建立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本区域内的孤弃儿童。区城性儿童福利机构要争取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可开办特教学校和特教幼儿园,并向有需求的家庭辐射。要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切实做到人员、场地、经费相对独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工作载体、资源链接、转介服务等功能,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政策宣讲、提供关爱保护,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培训和工作指导,服务更广大的儿童群体。在县一级,区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做好指导、摸排、探访、帮扶、照料服务等工作。养育儿童数量少且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可将其养育的孤弃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转移,同时与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人员、资源整合,作为实体机构对外开展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开展儿童关爱保护社会工作服务。在村一级,要在妇儿工委统筹协调下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努力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儿童的前沿阵地,打造成儿童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的爱心场所。利用好现有的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平台,把学校、家庭、村(社区)等作为支点,构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的基层儿童服务模式。

(二)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1、配强工作队伍。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在儿童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2、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原则上,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见附件2)、儿童主任职责(见附件3),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

3、加强绩效跟踪。要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各地要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2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

3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调整健全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提供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将“贫困发生率”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作为重要因素,向贫困地区倾斜并重点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3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做好对涉案儿童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帮扶、救助工作。开展法治教育,深化检校合作,参与关爱保护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警、求助,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妇儿工委办公室要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组织要会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通12355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实施“童伴计划”项目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联动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服务。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4严格工作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加强风险防控,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附件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