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十一条规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提升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镇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民政厅,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 洋,周钰杰
电 话:028—84423032
邮编:610061
邮 箱:514896205@qq.com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水井坊街道东大街芷泉段15号(四川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附件:《四川省镇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