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效能,四川省民政厅在系统总结《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两年实践经验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履行法定程序,研制出台《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据悉,该办法共27条,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该办法注重凸显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机制化、规范化、精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年检程序内容。办法规定了年检工作启动、材料填报与提交、有权机关审查、结论作出与公开等全流程制度安排,明确年检内容全面涵盖党的建设、遵守法规、按章程活动、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资产状况、履行社会责任、受处罚情况等12个方面。二是进一步细化年检结论确定标准。办法将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并清晰界定各类结论的判定情形,特别是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具体表现,如党建制度落实不力、法人条件不符、超范围活动、内部治理混乱、财务违规、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等进行了详细列举,特别是明确了直接判定“不合格”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三是强化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建立年检结论申诉复核机制。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连续未参检、不合格的组织,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明确年检发现违法线索或涉嫌违反其他法规的,依法处理或移交。四是突出协同监管责任。办法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检的法定义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依法依规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提出特定年检要求,并明确将审计监督结果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近年来,四川省民政厅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以政策创制引领规范发展,持续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年检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对原有《暂行办法》的全面升级,旨在构建更加规范、统一、高效的年检制度。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全内部治理、依法依规运作、提升公信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全省社会组织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深度转变,为服务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坚实的社会组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