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大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推动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决策部署,建立更加科学精准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让更多特殊困难儿童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结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决定在国家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基础上扩大助学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省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全日制在校的中职(含技工,下同)学生、本专科(含高职,下同)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
(一)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助学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全日制在校的中职学生、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全日制中职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助学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
三、审批程序
(一)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全日制中职学生、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开展,并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监管。
(二)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附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资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
(3)学籍证明。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由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下载。首次录取还没有学籍信息的资助对象,可先提供录取通知书及承诺书,取得学籍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补齐学籍信息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助学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情形现状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核实。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递交助学申请至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2.审批确认。民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将其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并一人一档建立助学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助学对象身份认定审批表(空白处备注身份情形核查结果)、助学申请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资金发放。负责审批工作的民政部门从审批通过次月起,通过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4.终止情形。资助对象不再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情形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完成申请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转入下一教育阶段的,需重新申请。资助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助学资格,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后当月起接续发放。资助对象存在以上情况,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审批民政部门报告,对瞒报或不主动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推动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的务实之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顺利实施。
(二)加强动态监管。首次申请助学的对象,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精准认定身份,并在教育和人社等部门配合下,做好在校情况查验核实。实施助学期间,以本人提供学籍证明或网站查验、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每学期至少核查一次资助对象在校就读情况,存在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保障。同时,要对资助对象身份资格认定情形加强跟踪,存在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保障。
(三)严格资金管理。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套取、挤占。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除资助对象个人身份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政厅报送助学资金结余情况及下一年资金使用需求,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并在申请下年度预算安排时进行品迭测算,优先消化上年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工作力量和利用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对象准确知晓政策,确保该项工作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大力营造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9月起执行。
附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项目申请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