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名方案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地名方案编制工作,提升全省地名标准化、科学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四川省地名方案编制规范(试行)》印发你们,供各地在编制本地地名方案时参照。各地在使用《四川省地名方案编制规范(试行)》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对使用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
四川省民政厅
2025年1月9日
四川省地名方案编制规范
(试行)
地名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依赖,为使其始终为人们提供良性的基础服务,地名的产生、增减、演变需要纳入政府的行政管理中予以引导和把控。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和文化强省建设战略部署,构建科学的地名体系,系统落实、整体解决地名空间布局、地名文化保护、地名采词拟名、调整优化等事项,为地名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引导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地名文化良性发展,营造与新时代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地名环境,特制定《四川省地名方案编制规范(试行)》。
一、编制总则
(一)工作定位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为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优化调整、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各项工作提供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依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二)规划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强化地名方案对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事项的引导约束作用,注重地名方案与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应规划的配套衔接,确保同步修编、并行实施。
(三)层级范围
地名方案编制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空间布局为基础,为市级、县级、乡镇级。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县级与乡镇级合并编制地名方案,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地名方案。
(四)编制对象
1.城镇建成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街、路(大道)、巷(里、弄)等道路、街巷等名称;
2.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和线路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设施名称;
3.山、河、湖、坝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4.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等)、游园等城市公园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名称;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6.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7.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地片、区片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非行政区域和城镇、自然村、农林牧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点,以及广场、体育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8.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五)编制内容
包括地名分析报告、地名方案文本、地名方案说明书、地名方案图集。
(六)编制原则
尊重历史、传承优秀文化、守正创新、发展协调、雅俗共赏、科学有序。
(七)方案期限
地名方案的期限一般与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可根据其调整情况做适当的修编。修编地名方案应在原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二、方案准备
(一)确定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资料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为地名方案编制提供所需材料。
2.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土空间规划文本、说明和图纸资料,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档案资料:地名命名、更名、撤销文件,与地名相关的其他档案;
(3)文献资料:历史文献、考古成果、民俗资料、家谱、风景园林资料、文物古迹资料与当代研究成果;
(4)方案编制区内道路等地理实体的规划详图;
(5)与方案编制区有关的地名录、地名图、地名志;
(6)收集方案编制区的存量地名资料。
(三)地名现状调研
1.地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方案编制区存量地名的数量、类别、分布、语词文化;
(2)方案编制区民间沿用的非标准地名或地名的简称、俗称等;
(3)方案编制区地名原点、地名沿革、地名文化内涵和指代范围;
(4)方案编制区与各片区界线或行政区域界线,门牌、楼牌设置情况等;
(5)方案编制区文化资源调查,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传说、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
(6)方案编制区周边的现今地名;
(7)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2.地名资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方案编制区存量地名的类别分布、历史沿革、命名理据、用字特征和文化内涵;
(2)方案编制区历史沿革、区域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
(3)地名体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4)方案编制区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5)历史地名分析;
(6)地名文化遗产存量分析。
三、方案编制
(一)目标规划
1.方案文本应以法定文书的形式行文,通常设章、节、条。文字简练,只叙述规定性内容,不做更多解释。
2.方案说明书应对方案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方案说明书可通过文字、图表、数据等形式体现。在编写体例上,方案说明书的主题内容与方案文本应保持一致。
3.配套图件。
(1)基本要求
图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底图准确现势;
②图面清晰完整;
③要素齐全配套;
④制式标准统一。
(2)图件制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地名方案总图与区划专题地名图所使用底图应相一致;编制地名方案,应采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同的底图底数。制图过程中可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或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宜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和“1985国家高程基础”作为空间定位基础,确保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
②市级地名总体方案中,市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中心城区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万~1:2.5万;中心城区方案控制范围较大的,图件比例尺可缩小至1:5万或根据情况做进一步调整。
③县、乡级地名总体方案中,县、乡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万~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
④方案编制名称与现今地名若在一张图上,应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⑤地名方案总图应具备图题、图界、比例尺、指北针、图例、署名、编制日期、位置图等;
⑥地名现状图、方案图的标绘和整饰遵从地图制作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⑦图件总体应包括区块划分图、地名原点图、区块采词指引图、地名设计方案图。
(二)方案起草
1.方案设计应依据方案准备中的地名资源分析、区域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从地理特征、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乡土文化等方面确定地名方案设计的主导思想、方案原则和地名体系框架,编写并确定地名方案编制的大纲。
2.起草地名方案宜采取以下方法:
(1)制定地名命名规则,包括通名使用规则、专名采词规则、修饰词及限定词使用规则等;
(2)综合考虑地域空间特点、发展规划和地名分布规律等,划定命名片区;
(3)结合片区命名思路和采词导引,对方案编制范围内各类地理实体对象依次命名;
(4)根据实际对方案编制范围内的地名更名和调整优化事项进行设计;
(5)研制地名文化保护措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原则等,形成地名方案。
3.地名的规范化
(1)地名采词库。地名采词库应包括地名区块功能定位、重要命名资源、命名指引。收集、整理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史志文献等资料,从中选取具有历史、风俗、传统、人口、文化、地形、水系等人文特点和自然特征的词汇以及村落、古迹、诗词、典故等其他相关情况,编制地名采词库。
(2)历史地名。历史地名应具有丰富或独特的文化价值,有较高的知名度。优先选用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收录的地名。
(3)存量地名。贴近地名原点;应确保符合现行的地名管理法规,避免违规使用或更改地名。
(4)对现今地名进行更名,应提供需承担的社会风险及经济成本评估报告。
(5)不以人名命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6)确需命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地名方案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确需进行调整的地名,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另行按照排查摸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制定更名的拟名方案、征求意见、审批公告等方法进行地名的调整优化等。
(8)地名方案批准之后,应为相应地理实体命名的依据。
4.道路
(1)城市道路包含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乡村道路分为干路、支路和巷路。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命名。
(2)道路通名
①宜采用“大道”“大街”“路”“街”“巷”“里”“村道”等作为道路通名;
②城市道路的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大道”作为通名;
③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采用“大街”作为通名;
④城市道路的各级道路宜采用“路”“街”作为通名;
⑤城市道路的支路宜采用“巷”“里”作为通名;
⑥城区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与不同等级道路相匹配;
⑦县道、乡道采用“路”作为通名;
⑧村道采用“路”“村道”作为通名;
⑨乡村道路的各级道路采用“路”“街”作为通名;
⑩乡村道路的支路和巷路宜采用“巷”作为通名。
(3)道路专名
城市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①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望的词语命名;
②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采词应用于支路级别路网,体现丰裕的区域人文特征;
③各类道路专名采词来源占比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雅语吉祥语类采词过度使用;
④应保证居住、商业及教育主导片区采词来源的多样性。在产业与对外交通主导片区,宜使用反映城市功能和雅语类词语。雅语类采词一般不使用于文化主导片区;
⑤存在历史地名和有丰富历史文化背景的区域,应遵循专名采词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优先的原则;
⑥道路专名能够从地名文化角度表达地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采词应注重地域自然和人文特性,避免与其他城市雷同,突出城市个性;
⑦应保留旧城内原有的道路序列;
⑧应突出地名的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⑨主、次干路,不以纯序数地名的方式命名,以数字命名序列化命名的道路不宜少于3条,不应超过6条;
⑩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以方位命名的道路应与现实中所处位置一致;
⑪主题特色突出的区块,可围绕某一主题特色,采用系列化采词的地名命名方式;
⑫同一道路分段名称,应使用相同的专名。
乡村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①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②符合道路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③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④路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路一名,同一县域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4)道路分段命名
①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划分路段;道路交叉点为立体交叉时,不宜用来分段;
②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中心城区主干路两侧的支路路段宜分别命名;
③需分别命名的路段可采取在同一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命名或不同专名分别命名;
④穿越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区域的过境公路、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的辅路可单独命名;
⑤因道路延伸需调整现行路名时,可采用原路名,宜在专名前后增加方位等限定词;
⑥城市支路的较短岔路可单独命名,也可与该支路同名;
⑦“U”形道路需要分两段命名时,应以“U”形顶点附近的道路交叉口为分隔点分别命名,没有交叉点时,可以“U”形顶点为分隔点分别命名(图1);
⑧“L”形道路需整体命名,应以长边作为通名和专名的命名主体。
5.桥梁、隧道
(1)桥梁通名
①宜采用“大桥”“桥”“立交桥”“天桥”“高架桥”等作为桥梁通名;
②跨江(河)的桥梁,宜采用“大桥”作为通名;
③与道路互通的互通式、分立式道路立体交叉桥梁,宜采用“立交桥”作为通名;
④跨越道路上空,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宜采用“天桥”作为通名;
⑤与所跨越道路不互通的桥梁,宜采用“高架桥”作为通名。
(2)隧道通名
①穿过道路、山体或者河流、海湾的地下通道,通名为“隧道”;
②人行过街专用地下通道,通名为“通道”。
(3)桥梁专名
桥梁专名采词要求:
①桥梁的专名采词优先选用所在地的地理实体名称作专名,强化地名的指位功能,一般以所跨越的河流、道路以及桥梁所在区域名称采词;
②跨越同一道路或同一河流的多座桥梁,专名采词尽量用系列化命名方式构词,强化地名的方位指向性;
③大小桥梁众多的水网密布区域,桥梁名称的采词,应注重区域文化内涵的发掘,突出区块自然或人文特征。
(4)隧道专名
隧道专名采词要求:
①宜以隧道所在地的山岭、山体、水域名称采词;
②宜以隧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词;
③宜以所在的道路名称采词;
④宜以隧道所在地的区块名称或隧道所通往的区域名称采词。
6.轨道交通站点和线路
(1)轨道交通站点和线路通名
①轨道交通站点,宜采用“站”作为通名;
②轨道交通线路,宜采用“线”作为通名;
③“站”“线”可作为城市地铁、有轨电车、省域轨道交通快线的通名。
(2)轨道交通站点和线路专名
①轨道交通线路的专名应按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名称命名,宜采用“轨道交通+序号”的命名方式;
②轨道交通站点专名的命名,一般宜依次按照区片、道路、标志性地点、公益设施场所等名称顺序确定,不以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等名称作专名,不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名称作专名;
③轨道交通站点专名的命名,以区片名称命名的,原则上该站点应位于该区片核心区域内;以标志性地点和公益设施场所名称命名的,原则上该站点与其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0米;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应使用与轨道交通拟命名站点所在线路横向相交的主要道路名称;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同一名称,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
④省域轨道交通快线站点专名宜选取站点所在城镇现行或历史名称专名。如同一城镇有多个站点的,可增加“东、南、西、北”进行区分。
7.自然地理实体
(1)自然地理实体通名
①山、山峰、山岭、山坡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宜采用“山”“岩”“湾”“塆”“坪”“坡”“梁子”等作为通名;
②河流、水系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宜采用“江”“河”“堰”“溪”“沟”“曲”等作通名;
③湖泊一般以“湖”“措”“海子”等作通名。
(2)自然地理实体专名
①宜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群众所熟知的地名;
②宜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8.公园、广场
(1)公园通名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根据公园绿地的规模、功能、用途等因素,通名宜使用“公园”“园”“花园”“绿地”“小游园”“口袋公园”。
公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园:供人游玩、娱乐的公共场所。
花园:种植花木供游玩休息的场所。
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的绿化用地。
小游园: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者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
口袋公园: 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400-10000平方米之间;具有选址灵活、简洁实用、环境友好等特点。
(2)广场通名
道路红线以外,绿地环境较好,可供公共活动使用、有较高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通名宜为“广场”“口袋广场”。
广场:面积开阔的场地,特指供人们开展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或供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场地。
口袋广场: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具有一定游想功能的广场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400-10000平方米之间;具有选址灵活、简洁实用、环境友好等特点。
(3)公园、广场专名
①属于综合性功能的公园,应首选所属行政区(县市区、镇、街道)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
②属于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行政区(县市区、镇、街道)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
③其他类型公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现今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④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事件名称命名;
⑤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命名;
⑥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
⑦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现今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9.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楼宇、住宅区
(1)楼宇、住宅区通名
①宜使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城”“小区”“公寓”“花园”“苑”“山庄”等作为建筑物通名;
②建筑物通名应名实相符,使用以下类别通名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
·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
·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
·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
·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庄、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
·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副其实的原则申报建筑物名称备案;
③不宜使用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④不宜使用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
⑤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2)楼宇、住宅区专名
①宜使用当地现今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②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③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
④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
⑤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⑥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⑦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⑧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⑨冠以本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⑩片区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四川”之类的词。
10.地名片区
(1)以省、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确定地名片区划分范围和名称。
(2)以城市功能命名时,应在其前加具有指位性的限定词。
(3)地名片区命名应选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存量地名。
(4)片区或村庄整体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在其前加限定词,以便与原地名区分。
(5)根据构成城区的行政区、园区、集中发展区进行分区,在下层次方案中可就具体划分方式深化研究,并做出相应调整。
11.地名文化保护方案
(1)编制保护目标
根据地方发展需求、经济发展规划等现实状况,宜提出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名文化保护体系,完善地名文化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构建起地名文化传承弘扬与合理利用的新格局,阐述保护目标。
(2)确定保护原则
依据方案准备中的地名资源分析、区域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秉承“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地名保护宗旨,可从“深入挖掘、应保尽保,系统研究、传承发展,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多方参与、激发活力”等多角度确定保护原则。
(3)确定保护对象
编制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地名保护名录鉴定工作指引》中的鉴定类别、评价标准、鉴定程序等规范要求,拟定申报本级地名保护的对象清单,明确保护范围。
(4)制定保护措施
应从挖掘整理、宣讲普及、保护传承、开发利用等多方面制定地名文化保护措施,可细化为深入挖掘考证、把握采集重点,深入研究阐释,打造地名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培育地名文化宣传品牌,健全保护机制、建立保护名录、完善保护措施,开发地名文化产品、赋能文化旅游发展、助力数字城乡文化建设等措施。
12.地名标志方案
地名标志方案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明确辖区内地名标志体系的构成,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各类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②明确各类别地名标志的设计样式,包括版面内容、版面布局、颜色、尺寸规格、基本性能和特殊性能等要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③明确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原则和布局要求,主要包括各类地名标志的位置、数量和密度,门楼(户)牌编排方法和要求等要素。
④明确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安装成本、维护成本等要素。
(三)评估完善
地名方案起草完成后还应采用统计方法对地名资源利用情况、地名命名方式占比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重点评估方案以下内容,以做出及时修正完善:
·与原有命名风格、方式的协调程度;
·地名使用预期效果及与方案编制目标的吻合程度;
·对地域自然和人文地理特征的反映程度;
·与地理实体自身定位、功能和等级的匹配程度;
·传承历史文化和体现地方特色程度;
·社会生活实用性、稳定性、便利性等公共服务程度;
·地名的系统性、关联性和层次化程度;
·地名更名的社会风险及经济成本;
·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经济成本。
四、方案成果
地名方案成果应包括地名分析报告、地名方案文本、地名方案说明书和地名方案图集。
(一)地名分析报告
地名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存量地名的现状分析(历史渊源、专名用字特征、通名使用现状等);
·存量地名存在问题分析;
·地名及地名体系的空间分布、文化内涵、现实影响力;
·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地名文化遗产特征分析。
(二)地名方案文本
地名方案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地名命名基本原则和指引;
·区块采词指引方案;
·地名命名方案;
·地名调整与优化;
·地名文化保护方案;
·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方案实施与保障;
·附录。
(三)地名方案说明书
地名方案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背景;
·编制总则;
·区域概况及地名资源分析;
·方案内容说明;
·方案编制及实施程序;
·其他。
(四)地名方案图集
地名方案图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区块划分图;
·地名原点图;
·区块采词指引图;
·地名设计方案图;
·地名文化保护分布图;
·各类地名标志设计样图。
五、成果提交
(一)征求意见
地名方案成果编制完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等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并根据反馈内容采取直接采纳、间接采纳、备选采纳、不予采纳等方式对意见建议进行处理,采取间接采纳、备选采纳、不予采纳等方式时,应与提案人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地名方案中涉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地名名称,征求意见应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二)方案评审
1.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2.评审组专家应由文学、历史、哲学、语言学、艺术史、文化研究、测绘、规划等相关专业领域人员构成。评审组专家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3.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地名方案成果进行整体性评议。根据质询情况、专家意见,形成正式评审结论。
(三)公示发布
根据评审意见对地名方案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地名方案成果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获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地名方案中涉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地名名称,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经济区、功能区等非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按照所属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附件:1.方案文本大纲
2.方案说明书大纲
3.方案附表
4.地名方案图纸制作导引
5.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