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动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现将《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1日
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和《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要求,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等人群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消费需求,结合我省实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让更多的人群了解康复辅助器具,给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等群体带来方便,提高生活品质;探索可落地、可复制、可持续的服务模式及相应政策措施,为全省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限
1.试点地区。选择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和资阳市等8个市开展试点。试点市的每个区原则上应设置不少于1个租赁服务点,所辖县(市)租赁服务点的设置由试点市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租赁服务点或者链接租赁服务信息,促进租赁服务推广应用。
2.试点时限。试点通知下发之日启动,时限2年。
(二)试点经费
第一年每个试点市预拨100万元,年底据实结算;第二年根据试点情况给予补助。
(三)租赁服务对象
具有试点市户籍,有康复辅助器具短期和应急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可以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四)租赁补贴标准、租赁期限和补贴形式
1.补贴标准
一般服务对象个人承担租金的40%,补贴标准为租金的60%;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个人承担租金的20%,补贴标准为租金的80%;特困人员补贴标准为租金的100%。服务对象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个人承担的租金。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3000元。试点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其他服务对象补贴标准。
2.租赁期限
单次租赁期不超过3个月。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的,向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租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未满租赁期,经协商一致提前结束租赁的,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包括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补贴资金和租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补贴资金由试点市民政部门定期审核通过后拨付给租赁服务机构。试点市民政部门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可给租赁服务机构每月不超过2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后期将根据试点情况建立激励机制,对租赁服务成效明显的租赁服务机构实施奖励措施。
(五)租赁产品
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租赁产品目录应经过企业自愿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并根据产品更新、需求变化等适时调整和优化产品目录。《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目录》由民政厅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试点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目录》。租赁产品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并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六)租赁服务机构
1.租赁服务机构的确定
试点市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租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咨询、配送安装、维修保养的专业人员;
(3)具有回收清洗、消毒等相应能力。
2.租赁服务机构的职责
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工作政策宣传、产品展示、技术咨询、配送安装、培训指导、维修保养、清洗消毒等综合服务工作,引导群众就近选择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七)租赁服务申请、评估和提供
1.租赁服务申请
无线上申请审批平台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业务在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办理。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属、租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代为办理。线上平台建成后,申请人可以在线上提出租赁申请,办理租赁事宜。
2.租赁服务评估
服务对象提出租赁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在《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目录》或本地《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目录》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推荐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
3.租赁服务提供
租赁服务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社区租赁服务的,应当订立合同,经申请人或其亲属签字、租赁服务机构签章后生效。租赁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八)租赁服务监督管理
1.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试点地区应建立健全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细化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健全补贴发放台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支出合理、财务凭证完备。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年按照不少于补贴对象30%的比例开展抽查。
2.租赁的辅具产品不符合对象需求的,试点市要督促租赁服务机构及时更换。
3.租赁服务机构服务不到位、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试点市应及时更换租赁服务机构。
(九)其他事宜
1.民政厅将出台《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2.民政厅每月收集试点地区辅具租赁类别、数量,以及租赁对象构成等情况。
3.已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纳入长期护理险保障范围的成都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4.鼓励试点以外的市(州)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民政厅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
三、保障措施
试点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把试点工作抓实抓细,注重收集租赁服务对象意见建议,促进租赁服务规范管理。广泛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度。民政厅将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分析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试点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适时向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