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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x65779700/2025-0000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民政厅等5部门
  • 成文日期:2025-03-28
  • 发布日期:2025-04-22
  • 文  号:川民发〔2025〕3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市级国家调查队

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为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省级按照《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制定方案》确定全省低保标准低限。为缩小城乡差距,2025年起,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75%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

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应对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科学确定,适时调整。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

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各市(州)低保标准由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县级原则上不得确定低保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各地确定调整低保标准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的原则,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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