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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x65779700/2025-0001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省老龄办
  • 成文日期:2025-04-17
  • 发布日期:2025-04-29
  • 文  号:川老龄办〔2025〕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天府银龄行动管理导则(暂行)》的通知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老龄办:

现将《新时代天府银龄行动管理导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417

新时代天府银龄行动管理导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推进天府银龄行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天府银龄行动是四川省老年志愿服务的统称,是指由老年志愿者或者各级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导则所称老年志愿服务,是指老年志愿者或者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利用闲余时间、知识经验、技能本领等,自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老年志愿服务应当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老年志愿者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老年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活力老年人

第六条 老年志愿者应当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备适当的身体条件、知识或技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依据《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老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依据《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老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六)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本导则所称的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老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队伍。

第十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队命名;符合条件登记为法人组织的,名称应该符合相应法人组织的名称规定。

第十一条  依据《志愿服务条例》,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三)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二条 建立退出机制。老年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老年志愿者,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协助办理退出手续。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导则第八条规定义务的老年志愿者,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取消其老年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省级设立总队、市(州)设立支队、县(市、区)设立大队、乡镇(街道)设立分队的原则,组建老年志愿服务队伍体系。总队、支队、大队原则上由各级老龄办组织设立,按照属地原则为各类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总队、支队负责制定本区域老年志愿服务规划及年度计划,收集评估、宣传老年志愿服务案例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老年志愿者或者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培训等。

第十五条  大队负责发布老年志愿服务需求,指导各类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组织实施并监督老年志愿服务,开展效果评估等。

第十六条  分队负责发布老年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实施并监督老年志愿服务,确认老年志愿服务时长信息等。

第五章 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天府银龄行动官方信息平台为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平台www.sclnzy.com)、天府银龄微信公众号、天府银龄微信小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登记。符合条件的老年志愿者可以通过平台或者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选择志愿者登录按照属地原则进行个人注册或登录。不便进行线上登记的,可以通过加入线下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方式,申请实名注册。

第十九条  组织登记各类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志愿队伍登录进行注册或者登录。

第二十条  管理方登记总队、支队、大队管理员账号由平台统一生成,总队统一下发。各分队管理员由各大队创建。各级队伍指定专人担任管理员,负责账号日常维护和内容更新

第六章 老年志愿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老年志愿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围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开展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文化等老年志愿服务。

(二)围绕关心关爱青少年,依托儿童之家、青少年活动室、未成年人保护站等阵地,开展青少年思想引领、温暖伴童、科教传承、心理纾困、关爱帮扶、安置帮教等老年志愿服务。

(三)围绕智力援助,通过银龄教师”“银龄医师等计划,开展支教活动、巡诊义诊等老年志愿服务;参与浙川东西部协作和省内结对帮扶等老年志愿服务。

(四)围绕互助养老,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阵地,开展巡访关爱、上门服务、生活照料等老年志愿服务。

(五)围绕基层社会治理,开展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等老年志愿服务。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参与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特长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不得组织老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者不适合老年志愿者身体条件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供需对接

第二十四条  需求发布。各大队分队整理收集本地老年志愿服务需求,通过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服务供给。各类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需求,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鼓励各地推动老年志愿服务项目化运行,打造群众欢迎、主题鲜明、独具特色的老年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施评估。各大队分队加强志愿服务的全过程监管,组织阶段性检查,开展效果评估、确认志愿服务内容等。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协调沟通、经费调剂、项目实施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大队、分队可以协调利用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协会、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阵地,为老年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老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工具、物料,对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支出给予适当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老年志愿者、老年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当就老年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并请家属(签字)知晓,同时提供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老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老年志愿者要求有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理赔;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老年志愿者依法向第三方索赔。根据老年志愿活动开展地区、服务强度、服务时间等,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要求老年志愿者提供体检报告或者权威的健康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老年志愿服务,造成对老年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如实记录老年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等信息,并录入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老年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老年志愿服务褒扬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老年志愿服务组织、老年志愿者和老年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老年志愿服务的感人事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导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老年志愿服务告知书示范文本

2.四川省老年志愿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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