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老龄办:
现将《四川省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四川省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维护老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天府银龄行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是指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老年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老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老年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统称为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主要包括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等。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的范围主要包括开展助力乡村振兴、关爱青少年、基层社会治理、青少年心理纾困、温暖伴童、支教义诊、互助养老等公益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老年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老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四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无偿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老年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五条 “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平台或者“志愿四川”平台为全省老年志愿服务出具记录与证明。
第二章 志愿服务记录
第六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平台或“志愿四川”平台进行记录;
(二)通过其他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三)对不具备信息录入条件的老年志愿服务记录,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以纸质材料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老年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第八条 老年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健康状况、政治面貌、居住区域(市、县、区)、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九条 老年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老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第十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老年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以志愿服务活动发起的起止时间为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十一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服务时间情况等,对老年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等次评价。
第十二条 老年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老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培训时长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三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机构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老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录入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录。
第十六条 老年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老年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协助查询的,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如实、及时、无偿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 老年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向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核实,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八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未经老年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三章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九条 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出具老年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
(二)需要出具证明的老年志愿者参加了该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根据老年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老年志愿者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老年志愿者可以通过“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平台或“志愿四川”平台,直接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具纸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如实出具,并保留好相关材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天府银龄”老年志愿服务平台、“志愿四川”平台或其他国家认定的平台查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出具纸质证明的材料档案查验。
第二十二条 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年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各级老龄办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老龄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制度,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章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在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时,将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鼓励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老年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老年志愿服务记录与老年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机制。在老年志愿者招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老年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老年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