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贵春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四川省行业商(协)会管理的建议》(第1058号提案)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统一管理的建议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的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关系。2020年5月,国家联组办下发《关于印发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确定有关问题政策问答的通知》(联组办〔2020〕1号),明确要求2018年1月1日之前变更为工商联作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暂不参加脱钩改革工作;已经完成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再重新设立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您提出的“各行业相关上下游商(协)会并入专委会,由工商联统一指导”无政策依据。今后,国家如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发展的政策出台,我们将及时跟进。
二、关于推行“一业一会”制度的建议
历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始终按照“一业一会”的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进行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并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我厅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修订了《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下一步,我们将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加大年检、抽查、评估工作力度,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处罚,列入“黑名单”,有效净化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三、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建议
2017年和2018年我厅联合财政厅相继出台了《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政策保障。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拓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为社会组织参与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良好条件。
四、关于加强商(协)会党建工作的建议
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省委组织部于2016年1月和9月先后印发了《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川组通〔2016〕78号)《关于同意成立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的批复》(川组函〔2016〕50号),明确由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负责统辖和管理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组织和党员。目前,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在省委“两新”工委的领导下,通过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下一步,第二综合委员会将积极探索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新模式,加强与工商联直属商会联合党委的沟通与合作,坚持通过党建引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感谢您对我省民政工作特别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