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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042号提案答复的函(川民函〔2021〕20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2日   【字体:     】  

冉卫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对犯罪人员子女进行人文关怀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商教育厅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是扎实做好政府兜底工作。2016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少监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当地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严格落实文件要求,认真核实民政部反馈两改人员子女信息,指导市州认真落实,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有效救助和监护。

二是持续强化教育资助保障。实施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三大体系建设综合改革,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面构建起各级各类学校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全面落实统一城乡的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困境儿童、留守学生、犯罪人员子女档案登记制度,清晰记录学生教育、成长历程,掌握学生身体情况、生活状况、兴趣爱好、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情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通过班队活动、课外兴趣小组和同学间互助交流,让其感受集体温暖、人文关怀,让犯罪人员子女以健康的心理接受教育,获取知识。

三是不断完善保护保障体系。2019年,我厅会同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在生活保障方面,参照孤儿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在医疗康复方面,按规定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在教育资助方面,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学费减免政策。2020年,我厅会同公安厅、教育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0147号),确立了以童之助、童之护、童之家、童之行、童之爱五大项目为支撑的关爱服务体系框架,从夯实儿童保障基础、落实儿童监护责任、强化儿童关爱服务阵地、优化儿童工作队伍、提升儿童关爱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全方位、多层次推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2021年,我厅联合公安厅、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173号)进一步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认定、精准管理服务作出明确。目前,全省有1.4万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县区强化排查,部门联动,实时更新,确保不漏一人,保障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开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法工作,强化法律支撑和保障,并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方面持续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保障工作,切实做好犯罪人员子女教育和人文关怀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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