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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83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9日   【字体:     】  

卢春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的建议》(第0683号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厘清社区组织权责边界。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21〕48号),制定了城乡社区依法履职、协助办理、工作负面事项3张指导清单,特别是将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等纳入当地城乡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清单,切实为社区自治组织松绑减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民政厅联合

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等7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分工方案》,第一时间召开全省民政系统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视频会议,统筹部署规范村级组织和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并推动将相关工作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2023年度市(州)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等考核,压紧压实了村级组织减负责任链条。

二、关于强化社区保障投入。在基本运行经费方面,《四川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基〔2016〕1号)明确,除藏区外全省其他地区按平均每社区不低于3万元核定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并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村级集体收入和工作实际需要提高保障标准。在推动费随事转方面,《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21〕48号)中明确,有关部门委托城乡社区协助办理相关事项,要严格限于当地规定的城乡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范围内,在做法上给予指导、人员上给予支持、经费上给予保障,保证有权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在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保障方面,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4部门印发《四川省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川组通〔2023〕1号),明确以市(州)为单位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序列和职业薪酬体系,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动多元共治。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规划》(川民发〔2021〕189号),推动构建“横向到边”的区域化党建组织体系,社区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社区区域党委,建立完善社区区域党委议事协调制度,建立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项目三张清单和双向认领机制,鼓励驻社区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深化“双报到”志愿服务机制,健全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报到登记、服务纪实、沟通反馈、考核激励等制度办法,推动辖区党员围绕社区党建、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等重点工作,开展党员志愿服务。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机制,推动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村级组织和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推动强化社区运转经费保障和专职工作者职业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构建以党建为引领,推动形成自治活力、法治秩序、道德规范相契合的城乡社区治理局面。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