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成都市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谁审批、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成都市市本级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和管理工作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
二、把握具体问题
(一)社区基金会的定义、业务范围和宗旨:社区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区困难救助、慈善帮扶、环境营造、发展治理、养老托幼、文化娱乐等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宗旨为“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其业务范围应聚焦到“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解决社区问题、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发展”等领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试点期间,成都市登记的社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民政局。
(三)名称格式:社区基金会名称格式为“成都市+字号+社区发展基金会”,如: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四)原始基金:社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数额不低于400万元,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五)组织架构:社区基金会设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主要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中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
(六)公开募捐资格:社区基金会不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即为慈善组织,其公开募捐资格需登记满2年后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申请。
(七)登记证书:满足有关条件后,向民政厅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申领空白《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加强风险防控和全周期管理
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控,依法有序加强对社区基金会的“全周期”管理。
(一)防范政治风险
1.审批登记。加强对社区基金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名称应当规范,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扩大化和宽泛化;发起人(单位)要具有代表性;拟任负责人要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禁止受到联合信用惩戒或正在接受行政处罚的个人和组织参与发起成立社区基金会或在社区基金会兼任职务。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区基金会兼任职务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禁止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社区基金会负责人;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机构工作人员。
2.内部治理。指导社区基金会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基金会要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规定组建理事会,理事席位设置为5-25人奇数,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人(单位)、主要捐赠人(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等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按期换届;要按规定设立监事(监事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社区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要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防止社区基金会成为“一言堂”,沦为“小金库”。
(二)防范经济风险
3.公益捐赠。指导社区基金会依法依规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社区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并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社区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社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要指导社区基金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和事业,并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4.资产保值增值。指导社区基金会高效合法运用慈善财产,实现保值增值,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投资活动。社区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社区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要防止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社区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社区基金会利益。社区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区基金会投资的组织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5.专项基金管理。指导社区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适度设立专项基金,并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明确其对所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指导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通过年度工作报告或其他方式报告专项基金的情况、接受监管。要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防范社会风险
6.公开募捐。指导社区基金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新登记成立的社区基金会其公开募捐资格需要登记满两年后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申请,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社区基金会不能面向公众开展公开募捐。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社区基金会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7.信息公开。指导社区基金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社区基金会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还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社区基金会应当定期在其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社区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防范安全风险
8.抽查检查。要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对社区基金会开展抽查检查,主动了解社区基金会的运作情况,并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同时,要通过检查评估手段依法监督社区基金会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要对社区基金会的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开展经验交流,树立正面典型,进一步推进社区基金会的安全健康发展。
9.重大事项报告。要督促和指导社区基金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履职尽责,加强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相关情况。社区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条款修改、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变动、重大涉外活动等应当及时报批;理事监事调整、换届选举、负责人变动、重大慈善活动等应当及时报备;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矛盾纠纷、受到行政处罚、产生诉讼官司等应当即时报告。
10.注销登记。要指导社区基金会依法运行、规范登记。当社区基金会受到到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应当依法注销的情形时,要督促和指导社区基金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全程参与并监督注销清算工作,同步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注销的社区基金会不余留问题隐患。社区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依法开展注销清算,合理处置剩余资产,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和培育工程,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鼓励探索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金会是省委省政府交给民政部门的重点任务,是民政“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实际行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细化任务,抓好落实。要积极探索,注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为全省下一步形成制度性安排做出贡献。
(二)落实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策。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对于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是一项新工作、新业务,涉及《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动态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并主动向民政厅请示报告有关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发展质量。要全面加强城乡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基层治理,大力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要通过社区基金会的项目化运作,建立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利益链接,调动居民充分参与,积极探索解决居民有效参与社区治理不足的难题,弥补“新冠疫情”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为全省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贡献力量。
(四)严格登记管理,加强风险防控。要严格审批登记,注重孵化质量,不得降低门槛,杜绝“要数量不要质量”的问题。要加强社区基金会全周期管理,注重风险防控。要制定务实管用的措施和预案,防止试点工作出现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民政厅将全程跟踪,评估试点效果,并将试点评估情况作为是否继续开展试点的重要依据,若出现重大风险隐患苗头,将及时终止试点工作。
五、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