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11日
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安葬用地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服务、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实现资源节约与生态保护。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社会认同,因地制宜、美观适用的原则,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绿色文明殡葬理念。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骨灰堂建设
第七条 骨灰堂建设应纳入四川省殡葬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火葬及人口分布、安葬需求、存量安葬资源、服务半径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 骨灰堂可按以下两种类型建设:
(一)利用现有公墓、殡仪馆(站)空余合法土地建设骨灰堂,建成后一并统一管理。
(二)在公墓、殡仪馆(站)之外单独建设骨灰堂,建成后因地制宜纳入属地公办殡葬服务机构或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 骨灰堂建设用地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一致。选址宜靠近殡仪馆,避开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区域。
第十条 公益性骨灰堂用地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县(市、区)名义建设的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以市(州)名义建设的骨灰堂,由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骨灰堂应依法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建设、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殡仪馆(站)内建设的骨灰堂,主要功能是提供骨灰暂时存放服务。在公墓内或殡葬服务机构外单独建设的骨灰堂,主要功能是提供长久安放骨灰服务。
第十三条 骨灰堂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体现生命文化和殡葬文化教育传承功能,科学设置骨灰存放、祭扫服务、业务接待、公共服务等区域。
在殡葬服务机构外单独建设的骨灰堂,应遵循空间可循环利用原则,鼓励按以下思路设计:
(一)骨灰存放区不对外开放,不按楼层、区域、骨灰存放架高低等选择格位;
(二)在祭扫服务区通过视频、AI等信息技术联接骨灰存放格位,实现绿色文明祭扫,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训。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安全可靠、环境舒适、祭扫方便、群众认可的原则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骨灰安放格位一个使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购买格位应签定使用合同,约定格位使用周期、格位续用、不办理格位续用手续处理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骨灰墙建设
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可利用围墙、堡坎、景观造型、防护设施等合理规划建设骨灰墙。在农村地区可利用堡坎、岩壁等依山就势建设骨灰墙,参照农村公益性墓地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骨灰墙应建在地基和山体牢固区域,建设高度不宜超过3米,长度每50米应留收缩缝。因地制宜建设排洪渠、引水沟等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骨灰墙应按美观适用原则设计建设,整体外立面原则上以人文风景图案为主体,各骨灰存放格位以暗线区分,用编号或二维码识别。不提倡在骨灰格位封盖表面刻印碑文,可在适当区域设置电子显示屏,展现逝者生平事迹,实现绿色文明祭扫。
第四章 树葬、草坪葬、花葬等形制建设
第十八条 公墓应在显著区域规划建设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第十九条 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应环境整洁,骨灰采用可降解材料包装后埋于树木、草坪、花坛之下,不建墓位墓碑、不硬化土地,设置节地生态安葬标识。可在适当位置建设纪念设施、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祭奠逝者。采取树葬的,也可以树为碑,悬挂标识物等方式祭奠逝者。
第二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内的草坪宜选用常绿草种;花坛植物配置应选用不同花期品种,确保景观花期延续性。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清明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可为树葬、草坪葬、花葬的逝者举行集中生态安葬仪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海葬咨询、登记服务,支持殡葬行业协会加强与沿海省、市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供海葬信息,服务丧属海葬需求。
第二十三条 在公墓内选择树葬、草坪葬、花葬等不保留骨灰、不单独建墓碑的,不得收取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政策基础上,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将采用不保留骨灰、不单独建墓碑的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
第五章 农村地区生态安葬点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条件的地区,可以村(社区)或居民聚居点为单位,通过居民自治,充分利用空闲地、裸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及荒山荒沟,设立遗体(骨灰)集中生态安葬点,或以负面清单(图)等形式,将不宜安葬区域划定为禁葬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地区集中生态安葬点适用于因重点项目建设、灾害治理等坟墓迁葬、安葬,不得对本村以外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墓地和收取服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指导乡(镇)、村(社区)做好生态安葬点的确定和禁葬区的划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确定生态安葬点、划定禁葬区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态安葬点应保持现有地形肌理,不得挖山填沟、砍伐林木。进出生态安葬点的主干道路应与生产便道复合建设,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生态安葬点和禁葬区外的坟墓由丧属修建,自行维护管理。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净用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0.5平方米、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净用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4平方米、6平方米。墓体及四周不得硬化,以土垒坟。鼓励采用遗体(骨灰)深埋,不硬化立碑、不留坟头。
第三十条 发挥民间殡葬人员积极作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占地、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目录清单,在网站集中公示。目录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
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听取公众、媒体等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存在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发生变化,或对殡葬设施建设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变化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