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以协议合同方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支付变更费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由其他人掌控并开展培训等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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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