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19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本机关因下列社会团体未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现再次未参加年度检查,违法情节较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团体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人:赵磊(028-844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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