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对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19年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将收缴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缴回本机关,若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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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