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3年12月28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年报发现问题的慈善组织和未参加2022年度年检未进行2022年度年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电话: 028-84423015
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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