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2、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下列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团体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社会团体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或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218室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人:赵磊(028-84423015)
四川省民政厅
2025年3月12日
具体名单:
四川省通用航空协会
四川省川联农业机械制造与流通商会
四川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