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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字体:     】  

川民2025〕270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开发基金会:

你单位于2025年425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基金会负责人变动备案申请,拟新增理事长苟雅雯,副理事长赵文侨、宁毅,秘书长刘明,卸任理事长张晋,副理事长许应船,秘书长张晋;法定代表人拟由张晋变更为苟雅雯。我厅于4月25日审核通过你单位负责人变动备案,5月6日准予法定代表人变更。

经查实,你单位提交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存在虚构及他人代签名事实,苟雅文签名存在他人代签名事实,向我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基金会负责人变动备案事实确凿。

2025年72日,本厅向你单位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2025年5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并撤回你单位2025年4月25日基金会负责人变动备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上缴我厅。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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