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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我省出台办法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字体: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促进全省性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四川省印发了《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特别是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更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对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将审计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监督手段,要求:“推进多元化监管。健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规范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执法监督、财会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力度,实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覆盖。”规范社会组织审计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审计监督,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

随着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涉及的业务活动越来越繁多,资金来往越来越复杂,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党建工作流于形式、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甚至个别社会组织违反非营利原则,违法、违规、违章开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对这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违章不规范运行行为的查处难度大,所具有的专业技术和能力不足,迫切需要专业审计机构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撑和执法监督依据,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途径、规范审计监督流程内容,对更好开展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依法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等形式,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建制度制定和执行等情况以及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治理、风险管控、会计核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暂行办法》还分别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审计监督重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计监督职能职责作用发挥。办法明确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应督促指导所辖社会组织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规范,经审计机构核查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被审计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审计监督结果运用。办法明确规定:审计监督结果应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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