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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9日   【字体:     】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4部门,出台《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收费额度、监管措施、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规范。《暂行办法》界定了预收费用定义以及会员费、服务费和质押金三种主要预收费用类型。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收费问题,《暂行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具备床位规模在300以上、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已投入运营机构征信良好等方面条件。特别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暂行办法》还对三种类型的收费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暂行办法》将于20242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家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制度成果,将有效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或养老诈骗等现象发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新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