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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字体:     】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中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少数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诈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从预收费“小切口”解决群众身边的养老服务“大问题”,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挖根源找准问题,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借鉴其它行业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形成了全链条管理要求。2024年4月,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0章55条,包括包括总则、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预收费用途、退费要求、银行存管、日常监管、问题处置、政策衔接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发文依据、预收费类型、坚持的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第二章预收费要求,主要是明确收费方式、信息公示、服务费收费周期,特别是明确了收取会员费的条件。第三章协议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四章预收费用途,明确预收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特别对会员费作了要求。第五章退费要求,对各类情况下养老机构退还预收费进行规范,并明确因退费引发争议后的解决路径。第六章银行存管,要求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明确了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风险保证金。第七章日常监管,明确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牵头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第八章问题处置,对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置进行了规定。第九章政策衔接,《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等预收费的养老机构,符合收取条件的,将预收费资金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第十章附则,对适用对象、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进行规定。

三、特色亮点

明确了资金异常流动情形,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实施细则》对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明确了9项表现形式,有利于基层部门掌握运用。同时,按照《指导意见》关于“收取会员费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的要求,我省明确了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同时符合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征信良好、机构登记备案后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等9个方面的条件,扎紧预收费的“法治篱笆”,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新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