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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x65779700/2025-0002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民政厅等三部门
  • 成文日期:2025-08-12
  • 发布日期:2025-08-20
  • 文  号:川民发〔2025〕10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规范殡葬服务项目管理,提供公平、节俭、优质的服务,维护治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项目,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内容。

第四条 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应遵循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殡仪服务项目

第五条 殡仪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九项。

(一)遗体接运:指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遗体接运,包含遗体查验、遗体收殓(卫生洁具袋)、遗体运输、普通消毒(含遗体、车辆等消毒)、遗体抬移等内容。

(二)遗体暂存:指3天内的遗体低温保存。

(三)遗体火化:包含炕面防粘卫生垫、炉前告别、播放哀乐、遗体火化、骨灰装殓、骨灰盒(坛)保护绸、骨灰发放等内容。

(四)骨灰寄存:指临时或约定期限存放骨灰。

(五)普通整容:指对遗体面部进行清洗、修饰和化妆。

(六)普通整形:指对遗体进行嘴、眼闭合等面部整理。

(七)遗体防腐:指使用药物浸泡、药剂注射、四腔灌注等方式对遗体进行防腐技术处理。

(八)殡葬用品:指提供出售(租)仅用于殡葬仪式和活动过程中殡葬专用商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骨灰盒、鲜(绢)花、花圈(篮)、挽联(幛)、卫生棺、逝者穿戴衣物等文明丧葬用品。

(九)悼念厅租用:基本配置包含但不限于冰棺、桌椅、饮水机、空调、司仪台、音响、供桌、电子显示屏或横幅、绢花花圈、门头白纸花(或绢花)等,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对确需增加殡仪服务项目的,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群众确需的原则,统一本地区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市(州)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组织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集中招标采购殡葬用品,并制定进销差价、进销差价率等,限制使用高档材料,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第三章  安葬服务项目

第八条 安葬服务项目收费包括以下两项。

(一)墓位(格位)使用费:包括提供墓位(格位)、墓体墓碑制作及安装、安葬服务、碑文刊刻、碑面图像制作等内容。

(二)维护管理费:包括墓位(格位)清洁、维护、绿化、墓体材料损坏更换等内容。

鼓励公墓经营单位以提供骨灰堂、骨灰墙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安葬形式,对骨灰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第九条 市(州)民政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等方式,对经营性公墓开展成本调查,建立详细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在成本调查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经营性公墓收费回归合理区间。

第十条 经营性公墓成本包括合理的用地、施工、建筑工料等成本,安葬、日常维护、清扫等服务成本,以及管理、账务等期间费用,不得包含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根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由市(州)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统一向社会公示,逐步实行在线签约销售。

第十二条 公墓服务机构应为英模人物、人体器官捐献、不保留骨灰等逝者,免费提供安葬及礼仪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殡葬公益属性,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明确的减免服务费用,原则上在殡仪馆直接减免或通过“一卡通”形式报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绿色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当地民政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目录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采取“清单式”服务供群众自主选择。提供“套餐”服务时总价应低于各单项价格之和。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目录清单之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拆分、变更殡葬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捆绑、诱导丧属消费,不得限制丧属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不执行目录清单或者在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要严厉打击超规定面积或变相超规定面积建墓行为,限制使用高档石材、贵重金属等材料,严禁以名人墓、艺术墓等形式建设硬化大墓,不得通过将墓穴通道、周围空地或者绿地等计入墓位面积等形式变相提高公墓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将收费作为经营性公墓年检的重要内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压实殡葬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照行业标准(《<殡葬服务术语>等7项服务标准》,MZ/T017-023-2011)和项目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将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线索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超出区间收费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完善殡葬行业收费政策,强化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此前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发生变化,或对殡葬服务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变化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