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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x65779700/2025-0003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民政厅、省委社工部
  • 成文日期:2025-12-09
  • 发布日期:2025-12-10
  • 文  号:川民规〔2025〕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12月9日

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并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提升理事会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理事会工作机制

(一)明确理事会功能定位。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社会组织要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和边界,落实和维护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决策、内部管理、选人用人等职权,增强理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理事会应当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充分沟通协调,积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二)健全理事会组织机构。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持续推动在理事会建立党组织,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细化理事会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理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一般为单数;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社会团体,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社会团体,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基金会的理事为5至25人;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为3至25人。社会团体依章程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明确理事会权责范围。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属于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理事会依职权选举或聘任秘书长等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导其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理事长(会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所托开展工作,切实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决权,督促理事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社会团体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优化理事会决策机制。理事会议题应当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当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理事会会议应当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要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议题等通知全体理事,召开理事会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人数比例。理事会应当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会长)末位表态,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记录。会议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监事审签;形成决议的,应当制定会议决议。

二、严把理事会关键环节

(五)规范理事会选人程序。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理事候选人。对于理事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核实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理事候选人。要落实民主协商、民主选举要求,加强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发起人、会员、主要捐赠人等的沟通协调,综合多方面意见统筹提出理事会有关人选。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选举,在选任理事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选任后做好信息公开。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社会组织换届、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会成员的,要细化人选提名、投票选举、结果公示、卸任罢免等环节规则,清晰、准确、完整记录和存档理事会成员名单,涉及负责人调整的要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相关程序,并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提升理事结构能力水平。理事应当忠实履职,带头践行组织宗旨、遵守组织规定、维护组织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积极吸纳来自不同背景、有爱心、热心社会公益、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理事会,以提高理事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要为理事提供政治素养、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财务管理和业务知识等系统培训,帮助其提升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促进理事会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加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增强理事的履职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事业心。

(七)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要通过理事会建立落实民主选举、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法定代表人述职、信息公开、印章档案管理等制度。社会团体理事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理事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情况要纳入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社会组织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要完善理事会工作评价机制,按照年度和任期对理事会工作和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强化评议结果运用。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长期不履职、违反社会组织规定、损害社会组织合法利益的理事清退出理事会,对造成损失的理事,要追究其责任。

三、发挥理事会作用

(八)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理事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承担。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九)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理事会应牵头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做好档案资料保管,通过查阅原始档案并开展协商等方式,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对于理事会内部发生重大分歧、理事会决议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理事会无法正常换届的,理事长(会长)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方面积极研究论证和加强民主协商,推动达成一致意见;理事长(会长)不能按规定履职的,要及时启动临时会议召集机制,确保理事会职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履行。对于理事会发生内部矛盾导致社会组织无法正常运转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强化监事会(监事)职责作用,必要时综合运用第三方调解和司法途径,推动问题解决。

(十)防范运行风险。理事会要按照章程规定的任期按时换届,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沟通,由理事会或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提前筹备、细化方案、规范会议召开,确保换届工作正常平稳有序开展。要制定有效机制和措施,防止个人借用、冒用社会组织名义开展违法违纪活动,损害社会组织公信力。理事和理事会负责人以所任社会组织身份公开发表言论或参与社会活动,要切实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发挥引领示范和监督作用,党员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落实登管协同机制。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统筹强化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协同配合,通过常态化联络、会商交流、工作协同、线索互通、综合执法、谈话提醒、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实审查审核和监管职责,将社会组织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联系、指导、监管和服务,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推动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与党的建设、监督管理多向互动、高效协同,实现无缝衔接。

(十二)加强培育指导服务。根据各层级、各类型、各领域社会组织特点,实施分类指导。指导社会组织对照要求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健全理事会运行各项制度。面向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开展培训,建设社会组织宣传阵地。立足实际,提升政策咨询能力和创新服务举措,做好政策解读、问题答疑,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平台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介,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有亮点、整体上水平的格局。

(十三)提升年检工作质量。督促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按要求报送。进一步落实年检工作制度,细化年检审查标准,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情况管理监督,统筹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或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加强年检结果、发现问题的分析运用。对于年检发现的问题,采用提醒敦促、约谈负责人、发放整改文书、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督促整改。要依托年检工作,汇总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档案,强化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

(十四)开展抽查检查等级评估。抽取一定比例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开展检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筹、分级管理、分类评定的评估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加强评估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等级评估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